1.依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设立专门岗位及专人承担产品内容自审工作,且承担该工作的工作人员须取得自审人员岗位资格;
本规定用于规范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企业自审工作,我公司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本部门共有3人组成,简称自审委员会 内容自审主要负责人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1.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以最终保证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身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终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
4.负责保管审查记录;
5.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本公司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
1.初次审核:甄别UGC内容,确定UGC内容不包含审核标准明文规定禁止内容;
2.二次审核:对于已经通过初次审核的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确认UGC内容是否为平台主体内容。
3.根据初次审核二次审核结果做出是否上线判断。
我公司动漫平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我公司内部对审核人员、开发人员以及运营人员的内容审核责任制定明确的追究规定。 对审查人员未能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对审查人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拒不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对审查人员发现问题,但开发人员修改,审查通过后自行予以恢复的,予以扣除当月奖金。 对运营人员在运营过程中未通知审查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而审查人员也未及时发现的,予以扣除当月奖金,累计满三次运营人员予以调离岗位,审查人员予以取消审查资格并调离岗位;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的,予以书面警告。